“当年在舆论的压力下,尽管是由更高层专家重新检验的,依然是维护原判,主要原因就在于他们是针对法院的判决的复核。但是,我倒认为,法院在这件案件中起的作用不是主要的,问题出在检察机关上面!”
“嗷,你说说,你说说!”邱再宝的兴趣越发高了。
得到了邱再宝的鼓励,林德明开始把这些天的一些想法一股脑儿地兜了出来:
“在我国,被告人被赋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公诉人代表国家提起诉讼,要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公诉人在代表国家利益的同时,也理所当然地被认为代表了被害人的利益。应当说,公诉人与被害人的利益是一致的,二者在根本目的上是相同的,都是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恢复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说,公诉人是代表国家代替被害人行使起诉权,和被害人是目标、利益基本一致的控方组合。”
“在法庭上,由法官代表的法院,由公诉人代表的检察机关,由律师代表的被告或当事人本人,组成了一个三角形的关系,即便不是等边三角形,也一定是等腰三角形。一般来说,法官只是来做最终裁决,根据的只是公诉人和被告的各自的控辩结果。
“可是在这个案子里,原来非常嚣张的被告,经过了律师或其他高人的指点,表现的非常老练,老练的把她说成是一个一胆小糊涂到一问三不知的小女人也不为过。你根本不相信这个人会在那天丧失理智猖狂地用车撞人。原告或犯罪分子狡猾或为自己辩护,这是可以理解的,这是出于人的本能。不能理解的是公诉人!
“当天,被害人无一出场,公诉人理应作
第三十八章(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