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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世之能臣,乱世之枭雄:袁世凯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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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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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云韬、钟允谐、宋梓、马良弼、马维麟、梁登瀛、廉炳华、李溶、刘隽佺、何多才、赵时钦、饶应铭、周择、吴莲炬、王湘、陈善、李文治、姚华、李耀忠、吴作棻、徐承锦、黄元操、张金鉴、刘光旭、周学源、陈光焘、鄂博葛台、刘丕元、车林桑都布、唐古色、刘新桂、龚焕辰、傅谐、厦仲阿旺益喜。
    附国务院答复书十二月二十三日。:
    径启者:接准参议院咨开。查《参议院法》
    第九章质问第四十条,议员质问政府时,得以二十人以上之连署提出质问书,由各院转咨政府限期答复。根据本院议员张其密等依法提出关于政府以命令取消议员资格,致两院不足法定人数不能开会质问书一件,相应咨达贵院查照,务希于三日内答复。
    复准众议院咨开。《议院法》第四十条,议员质问政府时,得以二十人以上之连署提出质问,由各院转咨政府,限期答复等语。兹由本院议员邓毓怡等一百九十四人提出关于追缴国民党议员证书徽章质问书一件,相应咨请大总统查照,即希政府答复各等因到院。
    查《议院法》第四十条提出质问书之规定,系根于《约法》第十九条暨《国会组织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而来。质而言之,议院质问权之行使,应以《约法》暨《国会组织法》为主,《议院法》为从。盖一则属于根本法之性质,一则属于普通法之性质,以普道法之规定,补充根本法之所无则可,以普通法之规定,变更根本法之所有则不可。依《约法》第十九条暨《国会组织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质问权为议院职权之一,非议员职权之一,其义甚明,故质问权之行使,无论《议院法》有如何连署之规定,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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