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国会而承认以命令取消之议员为资格消灭为非法,候补议员可以递补国会为违法,政府不依院议决定,以命令除议员之名,并令候补者如额递补是否为合法?此需明白答复者三也。
政府既以命令取消议员,而又不明其为有罪无罪,且直认为资格消灭,令候补者递补,是虽对于议员之问题,然使此令有效,则今后无论议员犯罪与否,政府皆可随时以命令取消,皆可随意令候补者递补,是国会即为不存在,而《约法》、《院法》一齐被破坏矣!今两院因暴力禁阻议员到院,不足法定人数,不能开会,已一月于兹。议案山积,不能整理,宪法草成,不能开议,中俄条约签押,不得与闻,大政方针宣布,不得过问,议员被取消者,畏暴力不敢到院,候补者不合法,不能加入,机关虽在,开会无日。政府如以为民国犹应有国会也,其速取消前令,彼此相见以法律,否则以为国会掣政府之肘,妨大政方针之实行,则政体如何,无关存亡,尽可任意所为。乃计不出此,既以非法使议会永无开会之日,而又畏首畏尾,不欲居破坏国会之名,究竟奚所取义?是何居心?此需明白答复者四也。
议员被选举而来,幸不在取消之列,欲履行职务而开会不能,欲行辞职又无以报告于国民,《约法》犹在,政体未更,且不欲政府之用意,终不与国人以共闻共见也,故提出质问。惟政府其速答复!
提出者:张其密、藉忠寅、孙乃祥、陈瀛洲、苏毓芳、高鸿恩、赵学臣、辛汉、解树强、朱甲昌、王家裹、张嘈、张烈、陈洪道、李兆年、方圣徵、黄树荣、董昆瀛、刘成禺、彭介石、郑江灏、唐仰怀、萧承弼、丁世峄、李槃、贾济川、陈铭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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