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的国家药局,也使药物管理纳入国家法制管理的范围,由国家控制药物贸易,实行专营,制止商人投机,对制药实行监管。“官药局”创办后,率先颁布了药物标准《太平惠民和剂局方》(简称“局方”),推行了成药,降低了药价,对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疾病的救治、药物的贸易发展等都产生了很大的作用。宋代还曾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医生的职业道德及医疗事故的责任,凡利用医药诈取财物者,以匪盗论处;庸医误伤致人死命者,以法绳之;主管官员不恤下属病苦者,亦予惩处。
到了元代,蒙古人占统治地位的大元朝廷在设置御药院、典药局等管理机构为皇室贵族修制御用药物及和剂的同时,还设置有面向民间的药政机构,如“广惠司”、“广济提举司”、“大都惠民局”、“回回药物院”等等。
到了明初,朱重八先是设置了医学提举司,洪武三年(1370年)后又在太医院下设惠民药局、生药库,局库各有大使一人,副使一人。其职责为“凡药,辨其土宜,择其良楛(楛:恶也,劣也),慎其条制而用之。四方解纳药品,院官收储生药库,时其燥湿,……礼部委官一员稽察之……”
事实上明郑自跨海收复台湾之后就因为海岛苦疾、缺医少药而十分重视医疗的问题,不过在郑成功时期主要是以军医体系为主。到了郑经开拓台湾时代,随着入迁军民逐渐扎根以及人口滋长,简单的军医体系已经不能满足百姓的需要,因此,郑经便重设了太医院来主掌明郑的医疗。不过,正当明郑医疗制度日趋完善之际,西征大陆打断了这一进程。此后,随着连绵的战事,太医院始终未能完善的运作起来,只是担负着为郑克臧
第118节(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