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的各项生活规范、道德规范上升到国家层面,由国家规定的一种法律、政治制度。这项制度的产生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为社会现状所要求,是具有必然性的。
宗法制虽然只在夏商周三代作为正式的行政制度为国家所推崇,但是由于儒家思想中“三纲五常”的要求,“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客观上强调了宗族内部的上下尊卑。在这种思想和现实的双重要求下,宗法制这种制度一直在中国这片土地上传承着。
这一独特的制度在夏商周三代以后,随着郡县制的推广。在地方上便形成了特殊的政治经济面貌。
(二)郡县制下的地方宗族
秦朝确立郡县制后,在短暂的二十几年中,地方上的宗族势力大多为六国的残余势力。秦灭六国的时候虽然覆灭了六国王室,以至于“妃嫔媵嫱,王子皇孙,辞楼下殿,辇来于秦”。但六国作为分封制下诸侯国,即使宗庙被毁,围绕在诸侯这个大家族身边产生的附属于诸侯的许多小的宗族势力却并未被根除,也不可能被根除。农耕文明下的小农经济由于生产力落后,要求全家总动员的劳动方式才可能有所收获,而宗族的存在则能保护劳动成果不被侵犯。于是乎便产生了小宗依附于大宗,大宗依附于诸侯的特殊政治经济现状。
秦的统一战争消灭了地方上的诸侯和大的宗族,剩下的中小宗族族长从心理上抗拒秦王朝的统治也可以理解,毕竟从一个熟悉的统治者换到一个陌生的统治者,无论是谁都需要一个熟悉的过程,更何况在统一战争中或多或少的会对这些宗族造成一些利益上的损害。正因如此,大泽乡起义后,在“带头大哥”的
书友们,注意了!(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