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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藏杀机:清代四大奇案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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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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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山西巡抚德音对山西境内灾害隐瞒不报,也被雍正皇帝革职查办。嘉庆六年(1801)六月初一,京畿一带连降暴雨,永定河两岸河堤多处出现决口,然而过了两个月,嘉庆皇帝仍然没有见到报灾奏折,于是将直隶总督姜晟革职问罪。嘉庆八年(1803)六月下旬,甘肃省发生水涝灾害,直到九月初一,朝廷才接到相关的奏报,嘉庆皇帝以报灾迟误之过将当时主持甘肃政务的布政使王文涌交部议处。
    其次是勘灾,有地方官员实地勘查核实受灾情况,确定成灾分数。清朝规定,五分以下为不成灾,六分以上为成灾,最高为十分。具体做法是:先由受灾灾民自己呈报,大致内容包括受灾人姓名、大小口数、受灾田数等,经地方官员与粮册核对后,形成勘灾底册。查灾委员(从知府、同知、通判中遴选)按底册踏勘,并将勘实受灾分数及田亩等在册内注明。待全部勘查完毕,查灾委员将勘灾底册交到州县,由州县地方官汇成一本总册,再逐级上报到户部。户部接到勘灾提请后,还要派官员复勘,复勘后或依原报,或酌情改动。至此,勘灾才算正式结束。经户部复勘后的结果,就是蠲赈的依据。当然,也往往有地方官员为了私利勘灾不实及随意删减灾分,不过一旦败露,朝廷往往予以严惩。
    第三步是审户,指核实灾民户口。清朝制度规定,十六岁以上灾民为大口,不满十六岁至能行走者为小口,再小者不准入册。还要根据灾民受灾程度,划分出极贫、次贫的等级,以备赈济。审户完后,还须发给赈票。赈票上填有灾分、极次、户名、大小口数、应领粮数等,一共两联,一联给灾民作为领赈依据,一联给地方官府留底,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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