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不理智的念想才是不理智的行动的诱因。实际上,只要时间区间相当长,而不是这么激烈冲突的话,当事人完全可以冷静下来,也不会有如此悲剧产生。在这里,我可以提一个建议,其实,我们是否可以修改一下刑法以后,汽车撞死人的事件如果在汽车司机与死者有过语言或肉体冲突之后的短时间发生,那么,无一例外,属于故意杀人!”
“有意和故意,有时候其实就是一念之差。公诉人理应揪出藏在人心壁垒之中的恶魔,担负着警示世人的神圣职责。可是,这个公诉人并没有这么做,他就只是走走过场,彻底地放弃了被害人赋予他的权利、责任、义务。公诉人没有负起坚持社会公意,伸张正义的职责,他其实经亵渎了他头顶上的神圣的国徽。所以,在这个问责的过程中,被害人的利益,已经被公诉人彻底抛弃,也可以这么说,被公诉人彻底出卖。公诉人已经形同虚设。这样一来,庄严的审判,成了独角戏。或者说,就成了闹剧!”
接着,林德明说:“我们再来看审判长和小s的一幕。”
公诉人讯问完毕后,审判长接着提问。
审判长:你什么时间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
小s:1997年。
审判长:你取得驾驶证之前是否参加了驾驶员资格培训、理论考核?
小s:没有。
审判长:你是怎样学会驾驶机动车的?
小s:前几个月我女儿回国后教我的。
审判长:在你驾驶宝马车之前你是否对这个车的机械性能和操作原理进行了学习?
小s:没有,因为这个证是他们给的。
第四十章(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