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适用对象除罗马市民外,还包括外来人;
(3)婚姻的条件是双方完全同意;
(4)夫妻间形式上平等,妻的财产也归妻自己所有;
(5)成年子女开始拥有权利能力,家父的亲权受到限制。
夫权不是丈夫的权力,而是指由丈夫专门享有的,限制妻子人身自由的一种特权,在早期的日耳曼法,罗马法中都有关于夫权的规定。
在通行的无夫权婚姻中,子女和她们的家长为了补助新婚夫妇的生活及抚育子女的费用,也照例设定嫁资,同时家长也可利用这一办法,把自己的财产传给新生的后裔,以纠正古代继承法纯依男性为基础的不合理。嫁资既然是因婚姻而作的赠与,故嫁资以未婚夫履行结婚为实现条件,如果他们不结婚或者不能结婚,则嫁资的设定就是无效的。
在帝国后期,嫁资已变成妻子带到夫家补助家用的财产,不再和过去那样是对夫的赠与,因此就逐渐形成了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丈夫要负责返还妻子嫁资的义务。
有夫权婚姻中的夫妻彼此不能发生继承的关系,但如果妻先于夫而死或婚姻因妻子的过失而解除,则夫可取得妻的嫁资。反之如果夫先死或婚姻因夫的过失而解除,则妻就没有相等的权利。
也就是说丈夫出轨,因为他过失离婚不承担责任,妻子出轨,离婚的时候她净身出户,多么“公平”的法律。
更有甚者,如果妻子死了,丈夫还能取得她所有的财产。
罗马是个尚武的国家,而且他们还有杀婴的习惯,这就导致强壮的男性比女性多,再加上夫权婚姻,古罗马时期男女
第690章 “也许他可以忘了”(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