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上的活动作出规范的具有强制性的国际法规。
太空法的主体部分是联合国和平利用太空委员会颁布的五个国际条约,即《外空条约》《营救协定》《责任公约》《登记公约》《月球协定》。
这五个条约,特别是》、《外空条约》确立了太空法的国际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世界各国太空政策在国际太空事物中的协调与影响必然会渗透和反应到有关太空协议,太空协定和太空条约中,这对太空法的行成具有重要的作用。
人类于1957年开始就拥有了离开地球大气层的实力,然而这样的行为又使得人类迫切需要制定一些条款来协调不断出现的太空活动。从一开始,政治家和法律学家们就坚决地认为地球上的国际关系需要一定的法律规范。
其基本想法是,它们也将同时适用于大气层以外的所有活动,或者说是在宇宙中不应该存在有任何的法律空白区域。因此,太空法的制定也或多或少地参考了和平利用海洋以及南极洲协定的相关条款。
当今的太空法一般都出自于1961年和1963年在联合国大会上一致通过的决议案,以及1963年通过的“禁止核试验条约”。
而其他的很多法律问题由后来的1967年外太空公约、1968年的航天员协定和1972年有关于太空责任的条约中获得了答案。
总而言之,世界各国皆认为自身有在外太空行使和平活动的合法权利,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得对外太空或者太空中的某一星球提出自己的主权要求。
而现在他们想对无限引力集团的月球探测计划进行限制的法律依据就是1979年12月的《
第743章 开始玩法律了(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