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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世之能臣,乱世之枭雄:袁世凯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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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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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一年以内,内阁三易,屡陷于无政府地位,皆误于议会之有国务员同意权,此必须废除者。今草案第十一条,国务总理之任命,须经众议院同意;四十三条,众议院对于国务院,得为不信任之决议时,须免其职云云,比较《临时约法》,弊害尤甚。各部总长,虽准自由任命,然弹劾之外,又入不信任投票一条,必使各部行政,事事仰承意旨,否则国务员即不违法,议员喜怒任意,可投不信任之票。众议院员数五百九十六人,以过半数列席计之,但有一百五十人表决,即应免职,是国务员随时可以推翻,行政权全在众议员少数人手,直成为国会专制矣。自爱有为之士,其孰肯投身政界乎?各部各省行政之务,范围甚广,行政官依其施行之法,均得有适当之处分,今草案第八十七条,法院依法律受理民事刑事又其他一切诉讼云云。今不按遵《约法》,另设平政院,使行政诉讼,亦隶法院,行政官无行政处分之权,法院得掣行政官之肘,立宪政体,果如是乎?国会闭会期间,设国会委员会,美国两院规则内有之,而宪法并无明文。今草案
    第五章规定国会委员会,由参众两院选出四十人共同组织之,议事以委员三分二以上列席,列席员三分二以上同意决之,而其规定职权:一咨请开国会临时会;一闭会期内国务总理出缺时,任命署理,须得委员同意;一发布紧急命令,须经委员议决;一财政紧急处分,须经委员议决。此不特侵夺政府应有之特权,而仅仅四十委员,但得二十余人列席,与十八人之同意,便可操纵一切。试问能否代表两院意见?以少数人专制多数人,此尤蔑侮立法之甚者也。
    文武官吏,大总统应有任命权;今草案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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