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谋覆国家之凶徒以自恣。冀与邦人诸友,含辛茹苦,冒险犯难,奠此国基。他日作共和幸民,扶杖山谷,以观治化,庶遂初志,敢告有众。此令。
又令云:
湖口、徐州等处暴徒倡乱,政府为整肃纪纲,维持国本起见,不得不以兵力戡定,迭经先后布告。本大总统躬承国民付托之重,值此变出非常,荡平内乱,责无旁贷。耿耿此心,当为我国民所共谅,各友邦所悉知。惟恐传闻之异词,或以方针之未定,国民以姑息养奸相责备,外商以身命财产为隐忧,若不明白宣告,使我全国人民咸知顺逆从违之所在,各外商共悉镇乱靖暴之有方,其何以靖人心而昭大信?为此通令,条举三端:
一、该暴徒等勾煽叛兵,僭窃土地,擅行宣布独立,破坏民国之统一,扰害地方之治安,此等行为,实为乱党,政府不得不依照国家法律,以兵备警戒,是用兵定乱,为行使《约法》上之统治权,民国政府,当然有此责任。
二、各国商民之通商传教,载在条约,凡有乱警地方,该地司令官,均应照约实力保护,务使各外国人之身命财产,不致因乱事稍受危险。嗣后各该地方之外国人,所有身命财产,如因镇压变乱,而直接受有损失者,民国政府必完全负其责任。
三、乱党到处勾结,如有本国人与之订立一切契约,而影响可以及于国家或一地方者,无论用何种方法,及何种名义,民国政府绝不承认。
以上三端,自本令发布以后,应由各该地司令官通行布告。仍着外交总长行文驻京各国公使查照,以副友邦热诚赞助之雅怀,而示本大总统除暴安良之至意。此令。
八月二日《时报》又载袁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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