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建设部颁布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程序
一、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2、经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建设的现场监理工作;
4、为监理企业的在职人员,年龄在65周岁以下;
5、在工程监理工作中没有发生重大监理过失或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二、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聘用监理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2、监理企业同意后,连同“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书等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部委(总公司)提出申请;
3、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部委(总公司)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部门;
4、建设部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
119、学无止境(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