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美国人民在思想上还是缺少造反精神。
就算他们有枪,他们的枪口也不会对准政府,他们的枪不会用于造反,而是用于打砸抢,或者反打砸抢。
所以美国政府一点也不害怕人民持枪,因为这枪口不会对准政府。
他们真正害怕的是思.想革命。
正因为如此,美国政府从1798年就颁发了《外国法》《煽动叛乱法》到1940年的《史密斯法案》,集中处罚的就是武力或者暴力推翻联邦政府。
而且在1861年还有一项未启用的颠覆法。
因为是被毙掉的法案,所以不太出名,也少有人提起。
这部颠覆法针对的就是联邦之内为数不少的对邦联国(叛乱州)抱有同情,并可能提供支持之人。
美国国会在1861年7月31日,即内战爆发3个多月后急匆匆地通过这条法案,然而在高法那里被判违宪。
好在林肯的行政能力出色,也很有一套聚拢人心,并不需要强力推行这种法令以稳定情势。
当然,更主要的是,美国的政治思想就很明确有这方面的内容,99%的事情都由资本家决定,拿出1%来让人民选举。
你丫的只能选举,选了之后怎么执行就不关你的事情,你病死了是你的事情,你被飓风刮死了是你的事情,你被人抢劫了还是你的事情。
你应该自己去买把抢,自己与病毒斗,与飓风斗,与打砸抢斗,你要是饿死了,是你自己不好,你应该去工作,去赚钱,去给资本家007。
可能有人会说,枪杆子里面出政权,
第80章 分析(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