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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之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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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取领主府(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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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安有短柄,两边有刃。现在作为击剑运动用的剑,剑身为细长的钢条,顶端为一小圆球,无刃。

    剑,早期是匕首式短剑,剑和刀一类,区别只在于单刃和双刃。剑又称:“轻吕”、“径路”,“长铗”。春秋末年,开始流行长剑。长剑出,短剑也不废。剑的历史是源远流长的。

    长剑便于战斗,短剑利于护身,还可以用于刺杀,荆轲刺秦王,东汉末年侠客王越、史阿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剑为具有锋刃之尖长兵器,而其大小长短,端视人体为标准,是以须量人而定。郑锷更于剑有所详解,谓“人之形貌大小长短不一也,制剑以供其服,非直以观美,要使各适其用而已。故为三等之制,以待三等之士,俾随宜而自便焉。剑之茎其长五寸,剑身若五倍长其茎,则三尺也,重九锵,则重三斤十二两也,其长之极,重之至也,故谓上制。唯士之长而有力者,然后能胜之,故上士服之。剑身四其茎,茎之长则二尺五寸也,重七锵,则二斤十四两也,长短轻重得中焉,故谓之中制。唯人之得中者所宜服,故中士服之。若剑身止三其茎,则二尺耳,重止五锵,则二斤一两三分之中耳,轻而且短,故谓之下制。士之形短而力微者,可以服焉。”

    上述剑制,大抵沿用于远古,历代仍多变更,自秦至宋,改易尤钜。郑锷云:“若以秦汉之剑与宋时之剑比较,则宋时长剑有二十一寸三分,秦汉时长剑仅十七寸九分。宋时短剑十五寸二分,秦汉时短剑仅十寸五分,故宋时之剑较秦汉时之剑长,且品质更优”。言虽如此,当有所据,然亦未便苟同。盖以剑之用途,虽非专供杀戮,亦为文士之饰品,然究仍以防身拒敌为主,如剑

智取领主府(三)(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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